一、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见《一览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等栏的学习形式、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同时相符。与《一览表》中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4.报考者的年龄、资格、条件、加分等要求,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11月8日。
5.按管理权限认定的辞职、辞聘、解聘等时间在2022年11月8日之前的均属非在编在职人员。
6.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前提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分别对应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的岗位。
7.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该类考生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须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8.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7.按规定不得报考的免费(公费)师范生。
8.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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