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所载学历、专业名称、教师资格种类等,与拟报考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其他”等栏的学习形式、学历、专业、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同时相符。与《一览表》中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4.在编在职人员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按管理权限认定的辞职、辞聘、解聘等时间在2022年11月8日之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在编在职人员)。
5.报考者的年龄、资格、条件、加分等要求,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11月8日(即:30周岁以下指1992年11月8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指1987年11月8日后出生;取得的资格和加分服务期满等的计算时间也截止到2022年11月8日)。
6.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前提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分别对应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的岗位。
7.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该类考生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须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8.其他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2022年 11月8日及以后办理完辞职、辞聘、解聘手续的均属在编在职人员)。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按规定不得报考的免费(公费)师范生。
7.现役军人。
8.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人员。
9.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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