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文规则:
1.上行文应避免多头主送,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可根据工作对需要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进行抄送,但是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根据隶属关系和逐级行文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类的上行公文应向直接上级机关主送。如公文中的内容需要其他相关单位知晓,则可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但是,由于上行文中(如常见的请示)是需要上级答复的尚未确定的事项,因此不可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的部门或者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文时,应注意两种情况的区分。一是本级党政所属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二是属于本级党政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向本机关请示的事项,如本机关不能直接答复,则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但应当在请示中提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涉及本机关将下级机关的请示继续转请上级机关,可按以下案例理解:《××县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区块农业用地作为后备工业用地的请示》这份向该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关于土地使用问题市人民政府没有权限批准,就需要由该市人民政府继续向该省人民政府进行请示。但要求该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原请示公文原文转请,必须要求该市人民政府附上自己关于此请示事项的意见。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首先,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涉及需要上级机关进行批准或指示的事项,需要上级机关针对事项进行明确的答复。所以,必须是针对一个确定的事项发出请示,上级根据此事项给出答复。这就要求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其次,报告这类公文主要是将下级工作开展情况向上级汇报,让上级机关了解相关工作信息。上级机关一般不会针对报告进行答复,而请示是需要上级机关进行批准或指示的事项,如果在报告中出现请示的内容,则不会有上级的答复,故报告中不能夹杂请示。
5.上行公文在报送过程中通常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但如果是由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向下级交代办理事项,则需要下级机关直接呈报上级机关负责人。但需注意的是,不得以下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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